|
||||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下放给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核)权限后,是否一放了之?浙江省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是:既要支持,又要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
嘉善县和海宁市分别是全国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和浙江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此,嘉兴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推进国土资源审批改革工作的意见》、《关于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两《意见》指出,对嘉善县、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日常业务指导,支持开展各项工作,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在明确下放行政审批(核)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和改进报备(送)方式等事项的同时,两《意见》要求嘉善县、海宁市及时提出下放审批(核)事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对下放后的审批(核)工作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确保审批(核)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审批(核)事项和权限。
按照行政委托的要求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两《意见》指出,对因下放审批(核)事项而引起的诉讼、复议、信访、投诉等,由嘉善县、海宁市依法依规负责具体事务性处理,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嘉兴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对因下放审批(核)事项而引起的补偿、赔偿,由嘉善县、海宁市政府或嘉善县、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负责补偿、赔偿。
两《意见》规定,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对审批(核)事项办理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案卷检查和实地抽查,并建立评估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将督促嘉善县、海宁市政府和嘉善县、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嘉善县、海宁市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嘉兴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收回审批(核)权限。
两《意见》规定,将下放审批(核)事项办理情况和由于下放事项引起的复议被撤销或败诉等工作,纳入对嘉善县、海宁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信访、依法行政考核。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