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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初中生于某和果某在课间休息时互相追赶打闹,其间果某不慎摔倒,恰好坐在了于某的腿上,导致于某左腿受伤骨折。日前,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某自负50%责任,果某和学校赔偿于某各项损失近3万元。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于某住院治疗20余天,共花费医疗费4.7万余元,至今仍不能下床行走。据医院诊断,于某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于某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而果某的家长支付给于某2.9万元医疗费后,不愿继续赔偿。协商未果后,于某将果某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以及休学损失等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和果某作为初中学生,事发时均已满14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而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于某和果某的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杨凤临)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