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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钢管销售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日前,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业务员分别被北辰区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2010年5月13日,本市一家钢管销售公司业务员万某代表该公司与韩国一家钢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钢管公司向钢业公司销售价值30余万美元的100吨材质AISI(美国钢铁协会标准)304冷卷不锈钢。而后,钢管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亲自到无锡一家钢业公司采购了近百吨材质为201的不锈钢,将采购的材质为201的不锈钢换上绿色外包装,并伪造山西一家不锈钢公司的标签、检验证明书,冒充材质AISI304不锈钢从天津发往韩国。韩国钢业公司向本市钢管销售公司支付了30余万美元货款。后经检验机构鉴定,该钢管销售公司销售的产品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另查明,业务员万某在上述韩国钢业公司来津交涉不锈钢质量问题时,明知本单位销售的不锈钢存在质量问题,而向钢业公司答复单位是按合同要求发货,并分两次收取任某给予的提成款8万元。2010年8月10日,任某、万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任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30万元,万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8万元。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本市某钢管销售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110万元。判决撤销被告人任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判决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孙启明实习生潘一维通讯员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