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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昨天报道了“天津法院裁判文书元旦之后上网”的消息,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关注。很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标准。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因为没有法律价值判断的内容,所以不予上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可能传授犯罪方法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
关于上网裁判文书的范围,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表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如案件经再审程序改判,其之前已经上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在再审裁判作出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撤回。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