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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明知自己经营的绝味鸭脖店要拆迁,还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转让。接手者得知真相后,将转让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转让费用。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双方的转让协议,并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除去丢失物品之后转让费”7.8万余元。
钱女士(化名)从2011年7月开始在红桥区经营“绝味鸭脖店”,后来她通过网络发布了转让该店铺的信息。妇女小郭(化名)看到这个信息后,与钱女士联系并商谈店铺转让事宜。双方于2013年2月达成初步意向,之后小郭委托朋友将押金1万元交给了钱女士。很快双方就签订了正式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钱女士将绝味鸭脖加盟店整体转让给小郭,转让费为人民币8万元整。”签订协议后,小郭将剩余7万元给付了钱女士,并与她办理了交接手续。就在小郭一心一意准备经营的时候,她得知该店铺即将拆迁。原来,该店铺的房屋出租方某公司曾于2012年10月向全部租户下发了《关于今冬采暖事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预计搬迁,故冬天将不会供暖。但钱女士与小郭签订转让协议时,并没有将店铺拆迁的情况告知小郭。小郭接手该店后,店里丢失了价值1600余元的物品,对此小郭予以承认。
为了要回自己的钱,小郭将钱女士起诉至法院。本案开庭时,小郭的代理人表示,钱女士欺骗了小郭,故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钱女士辩称,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生效,故不同意退还转让费,也不同意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于2013年2月签订了《转让协议》一份,但被告作为转让方在签订该协议前就已经明知该店铺属于拆迁范围,却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与原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致使原告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丢失的物品,可以从8万元转让费中减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