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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财政局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制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审批部门和外事审批部门实行因公出国(境)联动审批制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外事审批部门应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财政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未列入出访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的出国(境)人员,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旅行。
《办法》还针对因公出国的交通工具和住宿、用餐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出访团组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各单位要在出访团组出国(境)前,在本单位内部如实公示团组人员姓名,出访国家、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预算等有关信息。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记者杜敏通讯员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