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本市发布《关于加强我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自2014年2月10日起执行,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具体规定为: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审计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建筑学硕士、出版硕士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8000元;公共管理硕士、金融硕士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8000元;工商管理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4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可在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各高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情况自行确定。各高校可按照相应类别研究生学费标准规定,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教育培养成本以及生源状况等因素提出学费标准意见,经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各高校在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时,可收取研究生复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90元(含硕士生和博士生)。(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