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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楼上业主将自家储藏间改成了淋浴间,造成楼下邻居家中不断漏水。楼下业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楼上业主将房屋恢复原状并索赔精神抚慰金。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楼上业主将渗漏部分的装修恢复原状,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求。
市民付某与董某系本市某小区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付某所有的502号房屋由其父母居住。据付某称,2007年,602号业主董某装修房屋时改变了下水道的走向,付某一家当时就提出了异议,董某与付某父母签订协议约定:“一、502室业主对602室业主自行改变其储藏间为淋浴间的行为暂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保留此权利;二、602室业主保证原储物间功能改变后决不给502室业主今后生活留有任何隐患,无论何时如有渗漏或破坏502室装修和建筑设施现象,602室业主负有完全责任,予以修复及赔偿。”董某装修后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其间付某房屋的小卧室屋顶因漏水,墙皮掉了四五次。
付某称,2013年4月26日,小卧室屋顶的墙皮又掉了,付某一家多次找到董某要求修复,董某一直拖延且态度恶劣,对付某及其父母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小区物业公司在得知董某存在违规装修时,虽进行了劝阻,但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责令董某停工、恢复原状、扣留或没收工具,致使董某完成了装修行为,该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付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将上述房屋小卧室房顶中间部位恢复原状,并排除妨害、消除漏水隐患;由董某赔偿付某之母因此事生病发生的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董某辩称,2007年其房屋装修时装修人员曾将卫生间地采暖管道砸漏,后来在物业公司的监督下对卫生间进行了防水工作,没有发现漏水后才铺的瓷砖。2009年出现渗水问题后,每次被告经物业公司通知都给原告维修屋顶。同意将原告小卧室的屋顶漏水部位恢复原状,但不同意其他请求。被告物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彼此关系。对于原告要求对其房屋渗漏部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同意,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消除漏水隐患的主张,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渗漏部位现仍有渗漏情况存在,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发生与其房屋漏水具有关联性,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所有之房屋小卧室顶部渗漏部位的装修恢复原状。逾期,原告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原告为此垫付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记者孙启明实习生潘一维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