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此次修订草案更是引起网友热议,网友还列举出不少因此“中枪”的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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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明星虚假代言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当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确不在少数,某些明星通过贩卖自身影响力和形象填满了自己的口袋,毫不在意自己所身负的社会责任,商家则通过明星效应大肆宣传,引导消费者相信明星代言就是大品牌,质量有保证,让很多人冲动消费上当受骗。国家对于整治明星代言存在的乱象也一直没有停止脚步,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修订草案的出台可进一步约束“无良”明星的商业行为,净化广告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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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在代言前必须使用产品或服务,自然是希望明星对代言行为负起相应责任,但是此条规范的是否具有足够的操作性,在这里要打上一个问号。首先,产品或服务千差万别,其在每个人身上产生的效果因人而异、因时不同,凭明星亲身使用过一次、两次很难说明产品的优劣,况且还存在某些男星代言女性用品、明星代言化肥、医院等案例,此规范操作性上的确存在一些不足;其次,即便亲身使用过代言产品,明星作为个人而非官方质量鉴定机构,他们与公众无异,又怎能说自己的代言产品就是比其他产品效果好?而且“使用过”这个词定义也不够明确,草案中并未明确写出工商部门如何去判别明星是否真的使用过代言产品,需要使用到什么程度,可见此法规出台之后仍需一些细则来进行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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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明星代言须亲自使用”不仅给明星提了个醒,工商、质监部门更不能因“明星代言须自用”而置身事外,因为我们在产品检测工作环节仍需改进,监督程序与手段上仍存在着不足。现在质检机构对某些产品的检测费用甚至要远远高于商家的赔偿及产品自身价值,再加上检测流程繁琐,“吓”得很多人不愿费力不讨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导致部分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广告蒙骗之后只能接受“哑巴吃黄连”的结果,也间接打击了消费者维权的主动性。在此,笔者认为工商部门要想有效解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倒不如先落实监管职责,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明星代言之前就参与到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而并非把责任全部推给明星或商家,进一步放开监督权,鼓励支持设立更多民间质检机构,降低产品检测费用,简化办事流程,为民众创造更好的质量鉴定及投诉维权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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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说:“不得不说,此前我国对广告代言人太放任了。不管是体育明星,还是文艺明星,只要一出名,第一件事就是拍广告。但是,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他们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利益而不承担责任,权利、义务有了不对等性,代言变得肆无忌惮,其中不乏说假话。【详细>>】 摘要: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广告须先用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必要。明星代言广告存在虚假现象久为诟病,该有一个制度准绳予以约束。【详细>>】 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究竟该不该担责呢?如果担责,又该以何种形式来惩处呢?理性地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当然应该担责。基于人的社会属性来说,抛开社会自然人的属性不说,影视歌明星还具有另外一种身份,那就是公众人物。【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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