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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只断了线的风筝先是挂在了汽车上,而后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又带倒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骑车人倒地受伤。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800余元。
案件事实
2013年6月的一天,男子苗某驾驶汽车沿红桥区密云路快速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一座桥的辅路时,其车右上角挂住一只断线风筝。此时,妇女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风筝线与郭某的身体发生了接触,将郭某和电动自行车一起挂倒,造成郭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苗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一直门诊治疗,并先后到多家医院复查,自行支付医疗费共计6800余元。
由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郭某将苗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苗某赔偿其医疗费和交通费8600余元。由于车辆有交强险,郭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部分由苗某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苗某名下的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被告苗某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上述条款的第二项归责原则。本案中,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苗某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