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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年仅1岁2个月的女儿放置14层楼道窗台上,致使其坠落,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料理孩子后事时,医院认定孩子属非正常死亡。
前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上诉,三中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生。据检方指控,2012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将年仅1岁2个月的女儿洋洋(化名)放置在14层楼道窗台处,致使其坠落至三层平台上,致颅脑损伤死亡。
洋洋的母亲张某介绍,2008年她与杨某结婚,2011年生了洋洋。孩子6个月大的时候,杨某曾提出要跟她离婚。“杨某跟一名姓董的女人保持过不正当的暧昧关系,出事后也联系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