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是指涉及确定身份的事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婚姻、亲子、收养、宣告婚姻无效、离婚后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由于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因机理、审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具有共通性。而此次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
“家事案件”相比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又有何不同呢?曾有专家作出分析,家事纠纷有六大特质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的伦理性、身份关系的本源性、争议标的的公益性、情感纠葛的根源性、表现形式的私密性、处理结果的面向未来性。不像普通的民商案件,家事纠纷没有非黑即白的确定规则,因此家事案件的审判理念和审判模式是不一样的。普通民事纠纷的重要和最终的表现形式是财产争端,而“家事案件”中身份关系是本源,财产关系始终依附于身份关系。审判过程重在追求伦理正义和实质正义,如团结互助、养老育幼、分享利他等,实现个人幸福与家庭和谐的统一。这就要求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把化解双方情感和心理的纠葛,恢复感情实现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目的,尽量用司法的柔性手段实现法律的刚性要求,追求“和”的效果。另外,“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私密性,而且常常涉及第三方利益,当第三方为未成年人或老人等弱势群体时,案件处理结果对第三方的影响会是长期甚至是终身的,所以这就要求家事审判要对当事人家庭情况有全面了解。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牵扯到太多的感情和利益,家务事也没有黑白对错之分。从此次改革试点内容来看,主要是进一步加强对事审判工作的投入,围绕家事审判的特点和需求,提升物质保障水平,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等多种方式,这的确可以让“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更多地感受到司法柔性和人文关怀。但改革试点能否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局,究竟能不能成为家事审判的“拐点”,还要看各地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后取得的效果。总的来说,政府仍需将更多关注点放在职能延伸上,联合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就家庭暴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等突出问题形成更完善的解决机制,补全法律机制上存在的空白,才能更好地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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