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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以下简称搜救力量)及个人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天津海事局制定了《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从2016年8月2日起施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搜救力量和个人。
办法规定,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最高可达4万元/次,个人最高可达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最高可达3万元/次,个人最高可达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最高可达2万元/次,个人最高可达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最高可达1万元/次,个人最高可达1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