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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市高院对外公开宣判,对上诉人李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维持原判,对李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4年9月,李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缴获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4107.72克。
2014年8月底,李某通过电话与肖某联系,商定携带现金到广州,以每克50元的价格向肖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000克。9月2日,李某携带20万元现金,并以游玩为名邀其女友王某一同乘飞机前往广州。抵达广州后,肖某驾车到机场将李某及其女友接至一市场,李某将20万元现金交给肖某,肖某从车的后备厢拿出一个装有4千余克甲基苯丙胺、印有“椰國”、“椰子汁”字样的纸箱交给李某。随后,李某带女友租乘由肖某安排的出租车返程至山东省菏泽市。途中李某电话联系本市静海区个体营运司机董某,指使董某驾驶李某的奔腾汽车到菏泽市接其返津。
2014年9月3日9时许,董某驾车接李某、王某返回静海区。当日16时许,李某将董某、王某分别送回家后,驾车返回其居住的静海区春曦道一小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所驾驶汽车后备厢内查获一纸箱,内有白色晶体5包,共计4094.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80.29%、79.58%、83.53%、83.23%、83.20%。随后公安人员从李某家中查获白色晶体14包,共计13.1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在79.46%至83.37%之间;在李某家中查获电子秤一台。
另查明,2014年7月间,李某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董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赴外地购买大量毒品运输回津用于贩卖。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判决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工具奔腾B50汽车一辆、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再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