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机关联手治“老赖” 法院执行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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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柴莹 编辑:柴莹 2016-07-25 07:16:00

内容提要:市高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总结了天津市三机关打击拒执犯罪实践经验,联合依法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发布实施……

  天津北方网讯: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决定,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为保证这一目标任务如期实现,2016年7月,《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天津落地,《意见》是由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总结了天津市三机关打击拒执犯罪实践经验,联合依法制定的,现已经发布实施。《意见》的实施对规范天津市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提高追究拒执犯罪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法院不手软 向“老赖”说不


法院提审被执行人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宝坻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发放执行通知,责令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亦拒不履行义务。经该院查明,李某在本案诉讼阶段将其名下的一栋别墅卖与他人,且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前,二被执行人擅自处置了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二被执行人所有的鱼池内水产品。二人作为公职人员,具备履行能力而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宝坻区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并于6月16日下达立案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当天即将本案执行标的120余万元一次性交纳,该案执行完毕。

  据了解,截至7月12日,宝坻法院发放积压案款金额6900余万元;执结旧存涉民生案件186件,执行到位246.67万元;新收涉民生案件728件,执结459件,执行标的873.99万元;排查、摸底10390件未实结案件,且均已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最后对4例涉嫌“拒执”犯罪案件进行了重点通报。宝坻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洪民充满信心地说:“我们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一性两化”为解决执行难打开新局面

  天津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性两化”推动执行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2016年上半年,新收案件进入良性循环。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38917件,执结20041件。其中,实际执结14106件,占收案比例为36.25%,到位标的46981.73万元;终本方式结案5919件,占收案的比例为15.21%(占结案的29.53%);其他方式结案16件。


法院集中发放执行款

农民工领到执行款

  在强制措施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争议的问题愈加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特别是2015年7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可以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对拒执案件的自诉程序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

  “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

  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郝树龙介绍,首先,法院的执行部门承担了发现、甄别、移送犯罪线索,收集、固定、提供犯罪的主要证据,接受、移送报案、控告材料的职责,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了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职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依法严惩涉拒执犯罪。法院的立案、刑事审判部门承担了依法及时审理此类案件的职责,尤其是对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和审理。自诉人取证能力相对侦查机关要弱,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法院的立案、刑事审判部门将协调相关执行部门,依法核实、调取证据,确保依法审判。

  郝树龙说:“从严打击涉拒执犯罪,并没有降低入罪的门槛。法律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均符合‘行为+后果’的设计模式,也就是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仅要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而且还要产生如‘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造成债权人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很长时间以来,通过刑事诉讼依法追究涉拒执犯罪的主要障碍是证据问题,总的来说就是侦查机关取证难、证明标准统一难、在案证据认定难。郝树龙告诉前沿新闻记者:“《意见》明确了法院的执行部门负有搜集、固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涉拒执犯罪证据的职责,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规定了构成拒执罪需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所需的证据、材料,统一了司法机关间的证明标准,并规定了法院的执行部门对涉拒执犯罪的预先审查甄别的职责,消除了侦查机关对立案后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捋顺了证据提取、固定、移送、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为各司法机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及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及时有效追究涉拒执犯罪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前沿新闻记者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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