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被告人刘某,女,1997年生人,天津某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与孙某是同事。2016年4月的一天,在河东区大直沽某小区的职工宿舍内,两人因为闲言闲语起了争执。吵急眼的刘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化妆镜砸在了孙某脸上,破碎的镜片将孙某脸部划伤。
天津北方网讯:本是一家公司的同事,却因为互相猜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被告人刘某,女,1997年生人,天津某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与孙某是同事。2016年4月的一天,在河东区大直沽某小区的职工宿舍内,两人因为闲言闲语起了争执。吵急眼的刘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化妆镜砸在了孙某脸上,破碎的镜片将孙某脸部划伤。经鉴定,孙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北方网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