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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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吴梅 李晨光 编辑:董立景 2016-07-30 07:30:00

内容提要: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自2016年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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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自国务院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过精心细致准备,2015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天津市16个区县同时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实现全市域全要素全到位,使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通过半年多的工作,天津市率先出台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率先实现海域使用权统一登记管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亦同步实施。

  《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地方不动产登记法规,共7章80条。《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同步实施。

  《条例》明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条例》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条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效保障了购房群众尽早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前沿新闻记者董立景 通讯员吴梅 李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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