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湿地保护条例10月起实施 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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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快报韩爱青 编辑:侯静 2016-07-31 07:59:00

内容提要:为加强湿地保护,本市出台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将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其内禁止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等行为,否则将被处罚。

  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强湿地保护,本市出台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将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其内禁止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等行为,否则将被处罚。

  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

  天津的湿地总面积为29.56万公顷,主要包含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5类。目前有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对湿地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要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对象、责任单位等内容。对于不同级别的湿地,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包括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

  破坏湿地行为将被处罚

  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列入天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本市建立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天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还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截断水源、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北方网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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