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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如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例》的通过并实施,标志着上海市在急救医疗服务方面有了新的操作标准和法律依据。
发现有人突然病倒、意外受伤等紧急情况,伸出援助之手,予以救护,这本是人之常情。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担心遭遇麻烦,被人讹诈,不少人在面对急危重病人时,总是不敢出手相救,就连一些受过专业训练的志愿者也顾虑重重,尽量“动口不动手”——只报警,不实施急救。最终一些伤患者因此而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贻误病情,甚至丢掉了宝贵的生命。纵观过去一些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可以发现,“扶不扶”之所以成为一个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法规缺位,没有明确公民和医疗机构在救治病人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极少数被救者讹诈施救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让原本式微的道德雪上加霜。政府部门在出台相关法规的同时,也应加大讹诈和耍赖的成本,加大对施救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例如通过建立好人基金等方式,来补偿好人的损失,通过法律援助等帮助好人维护权益等。
“好人法”究竟能否成为好人的“通行证”,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一方面,我们不能高估了“好人法”的威力,更不能陷入片面的“立法万能”误区。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哪怕“好人法”降低了做好人的成本,打消了救人行为的一切后顾之忧,但现阶段也不可能强制人们主动做出救人行为。另一方面,许多人所理解的“好人法”,就是“好心人施救一律免责”,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好人法”应该是保护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提供100%的免责保护,就存在法律被利用的风险。有专家就提出一种假设,“一人驾车撞伤一行人,下车假装提供救助,实际上故意弄死被撞者,然后谎称不是自己车撞的,是路过做好事。”显然,类似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上海市的“好人法”,是很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的范本。只有法律做后盾,才能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让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的行为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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