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0元”纠纷案开庭 交管部门:系统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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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新报张家民 邵红霞 编辑:张瑜 2016-08-17 08:35:58

内容提要:市民陈某因为在津滨高速超速,被公安交管部门开具了一张“罚款0元”的罚单。陈某不服该处罚,对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提起行政诉讼。8月16日上午,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网上庭审直播。这是本市第一起因为“罚款0元”成讼的案件。部分市民及河东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

  天津北方网讯:市民陈某因为在津滨高速超速,被公安交管部门开具了一张“罚款0元”的罚单。陈某不服该处罚,对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提起行政诉讼。8月16日上午,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网上庭审直播。这是本市第一起因为“罚款0元”成讼的案件。部分市民及河东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

  2015年4月9日,原告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津滨高速上行约6公里处超速5%(超速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限速为每小时120公里)。2016年5月10日,原告陈某到被告所属万新村大队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照《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原告陈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但是被告却向原告出具了“罚款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原告陈某对此提出质疑,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被告作出“0元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

  被告辩称,当时“电子警察”拍摄的照片真实有效。原告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被告认为,对原告超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作出“警告”的处罚,之所以出现“罚款0元”的罚单,是因为被告工作人员登录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后,在处罚种类一栏中选择“警告”事项后,系统自动生成了“罚款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因为该操作系统存在设计问题,不是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造成的。“罚款0元”只是文书瑕疵,针对此情,已呈报上级机关进行调整,该瑕疵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次庭审之后,法院将择期宣判。(北方网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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