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监管细则出炉:个人最高借款上限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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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快报许佳 编辑:侯静 2016-08-25 08:14:14

内容提要:备受关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昨日终于正式公布。该办法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

  天津北方网讯:备受关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昨日终于正式公布。该办法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

  借贷金额有上限

  《办法》明确,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同时《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另外《办法》向网贷平台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

  【业内分析】借款限额一旦作为监管红线,许多平台势必需要重新调整业务方向和结构,也会对这些平台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同时,这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将带来实质性利好。

  禁止从事13项行为

  《办法》同时还通过负面清单界定了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业内分析】这一条是《办法》里最受从业者关注的内容之一,对网贷行业的影响非常大,“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采用了负面清单的方式来制定规则,这样既划出了网贷业务边界,又能有效保护网贷行业金融科技创新。”

  或淘汰部分平台

  此外,《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同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而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业内分析】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有100多家平台与相关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然而签约率不及全部正常运营平台的5%,真正实现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54家,另外有一部分平台正在与银行对接的路上,更多的平台自签订协议后,并无实质性进展,资金存管合规化进程进展缓慢,“按照《办法》的要求,有大量平台会被‘银行资金存管’这道坎淘汰。”(北方网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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