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村民于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开山采矿。近日,天津蓟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于某系蓟州区西龙虎峪镇柳官庄村村民,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龙虎峪镇柳官庄村南山、西小山处,雇佣挖掘机用杵子开山。2012年5月25日,矿产部门对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于某立即停止一切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罚款3700元。于某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非法开采至2014年5月1日被媒体曝光。2014年7月29日,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退赃人民币10万元。
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长时间非法开采矿石,经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