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先编造假身份与他人互加微信好友,待聊熟后再以各种理由向对方“借钱”,以此手段共骗取三名微信好友100多万元。日前,该男子已被西青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黑龙江省无业男青年宋某今年30岁,曾于2012年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宋某通过微信,利用伪造姓名为杨册的注册信息及名称为“汇龙广告”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曹某互加好友并骗取了对方的信任。后宋某在黑龙江省以丢戒指、发生交通事故为由骗取曹某17.5万元;在本市西青区精武镇等地编造做生意需要钱、交房租等理由,骗得曹某95.7万元。宋某随后用骗得款项购置项链一条及卡罗拉汽车一辆,余款挥霍。
据查,宋某还曾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间,以上述相同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5万元、骗取王某人民币9.2万元。2015年9月7日,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另查明,宋某于2015年3月12日至6月10日间,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归还被害人张某和王某部分款项。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北方网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