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滨海新区民政局了解到,滨海新区出台实施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优抚对象制定了专门的医保政策,其“二次报销”的比例在全市达到最高水平。
实施意见适用于具有新区城乡户籍,且在新区民政部门领取残疾抚恤金的退役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外,实施意见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滨海新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各项医疗保险本人应支付的参保费,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在乡老复员军人按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身份,分别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滨海新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优抚对象因重大疾病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本人可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经所属街镇核实,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救助。
除实施意见外,今年,新区还调整残疾军人伤残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北方网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