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调整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3号),对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出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人均增加10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增加7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统一调整为80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30元。本版内容策划郭晓莹通讯员刘俊刘宇君
(北方网编辑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