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因有多次违法行车行为未接受处理,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一辆奥迪汽车未获本年度检验合格标志。为此,该律所以市交管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上午,该案在本市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和平区150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交管局30名干部到场旁听庭审。
本市某律师事务所诉称,该所于2010年购买了一辆奥迪汽车。今年一季度,律所工作人员曾联系市车辆管理所,沟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事宜。车管所办事人员以律所未将该奥迪车交通安全违法问题处理完毕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3月22日,律所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车管所上级部门市交管局送达《申请书》,要求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管局于4月11日以上述相同理由回函拒绝。对此,律所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由此,该律所认为,市交管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起诉要求其核发2016年度检验合格标志。
今日法庭上,被告市交管局提出,原告的涉诉奥迪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8日,检验有效期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自2012年12月至2016年8月,该车共有80多次在道路上违法行车的违法行为未处理。《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能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此外,原告曾于2015年9月就涉诉奥迪轿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问题提起过行政诉讼,后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撤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上。原告律所认为,《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问题的规定有出入,那么依照相关原则应当适用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而被告市交管局则表示,《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充和延伸,并不与其相悖。所以,对涉诉奥迪车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行为合法。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