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通过 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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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高羽 编辑:曲璐琳 2016-11-18 14:30:09

内容提要:18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北方网讯:18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于保障妇女各方面的权利作出了细致详实的规定,如产假期满后还可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大型公共场所增加女厕厕位数量、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暴妇女提供救助等内容,都成为这次立法的亮点。

  据介绍,《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为本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的顶层制度设计上予以保证,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推动和解决。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除设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还分设了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五章。

  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人大换届选举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重要标志。在政治权利方面,《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为进一步加强对女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担任正职的女领导干部,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妇女比较集中单位的领导人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当提高。

  产假期满后还可再休哺乳假经济权益是妇女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例对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消除在经济权益方面对妇女的性别歧视作出了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不得在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不得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条例还对女职工申请哺乳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大型公共场所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文化教育权益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女性和残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为切实提高妇女的劳动职业技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人身权利是妇女最基本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在促进妇女健康,预防妇女疾病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年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体检,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

  条例还规定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暴妇女提供救助

  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是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条例设立婚姻家庭权益一章,以进一步维护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首先,由于在离婚诉讼中,妇女经常处于弱势地位,条例规定,妇女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处分权。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

  其次,条例还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具体规定。家庭成员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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