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从妇女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五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哺乳假纳入条例
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改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为家暴受害者设庇护所
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
不得提高妇女就业门槛
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条例还首次写入家庭教育的内容,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