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职工带薪哺乳假可请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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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新报任悦 编辑:曲璐琳 2016-11-19 13:50:16

内容提要:18日,全国首部省级体现地方特色、系统全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妇女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五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为津城女性撑起一把权益保护伞。

  天津北方网讯:18日,全国首部省级体现地方特色、系统全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妇女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五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为津城女性撑起一把权益保护伞。

  劳动合同不能限制婚育

  “条例”特别强调了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哺乳假”有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对于女职工普遍关心的哺乳假问题,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公厕多设女厕位入条例

  “条例”特别体现了对女性的人文关怀——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在“婚姻家庭权益”这一部分,“条例”特别提出: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

  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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