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终审天津港“8·12”事故盗窃受灾群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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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快报高立红 编辑:张瑜 2016-12-02 09:28:05

内容提要:昨天从天津二中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有犯罪分子趁受灾群众外出躲避灾难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窃受灾群众财物。近日,该院终审了这样一件盗窃案。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从天津二中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有犯罪分子趁受灾群众外出躲避灾难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窃受灾群众财物。近日,该院终审了这样一件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刚,1980年生人,河北省来津务工人士,是一家建筑公司的临时工。被告人高某军是河北省人,是一家运输公司的职员。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至10月6日间,被告人李某刚、高某军利用事故灾害后进行水电维修、应急处置之机,进入受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影响的滨海新区海港城小区,先后进入六户居民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的物品包括剑南春白酒、洋酒、手表、纪念币、TCL牌电视机、夏普电视机、三星电视机、格兰仕微波炉、戴尔电脑主机等。单件最高价值1200元,多数价值几百元。

  2015年10月7日、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刚、高某军先后归案。案发后,李某刚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李某、刘某、潘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认定被告人高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刚提出上诉。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刚、原审被告人高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受事故灾害影响的居户内,窃取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主观恶性程度较大,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北方网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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