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女“拳”有力量 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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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日报徐丽 编辑:曲璐琳 2016-12-03 08:28:04

内容提要:遭受家庭暴力时,去哪儿寻求庇护?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如何举证维权?临时工受工伤怎么找单位赔偿?……12月1日,市妇联发布了2016年度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为今后妇女儿童权益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工作示范,也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指明了方向。

  天津北方网讯:遭受家庭暴力时,去哪儿寻求庇护?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如何举证维权?临时工受工伤怎么找单位赔偿?……12月1日,市妇联发布了2016年度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为今后妇女儿童权益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工作示范,也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指明了方向。

  与夫团聚遭家暴 人身保护解危局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的一天,某区妇联接待了面容悲戚的英子。英子今年36岁,2010年与在北京某部队服役的大强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始终不太稳定。2014年11月,大强退役,结束两地生活,但其性格暴躁,经常打骂英子。英子被逼无奈,2016年1月到外租房,与丈夫正式分居。此后,丈夫多次到租房处寻衅滋事,并与英子及其母亲发生冲突,英子均报警。

  妇联干部了解情况后,立即采取措施,全力帮助英子摆脱危局。首先,通过街妇联走访,核实英子受家暴的情况。其次,指导英子到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依职权调取了派出所的相关报警记录,确认有关事实后,于3月10日发出该院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禁止大强骚扰、跟踪英子及其相关近亲属。此外,法院在该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作出重要提示,即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经回访,裁定书送达后,大强能自觉履行。再次,明确英子坚持离婚意愿后,指导英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最后,协调心理服务志愿者对英子进行心理辅导,使其摆脱家暴经历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

  案例评析

  本案成功运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制度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制度之一,昭示着防止和惩戒家庭暴力理念的重大转变,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运用司法手段将事后惩戒转变为事前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力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在实践中的成效值得期待和积累。

  维权知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据:(一)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威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三)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丈夫婚外情不悔改 毅然举证离婚维权

  案情简介

  彤彤和丈夫小伟谈了6年恋爱,结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可惜,好景不长,2015年8月,彤彤无意中在小伟的电脑中发现了他出轨的视频。彤彤随即与丈夫发生了激烈冲突,最终小伟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才把此事平息,彤彤也抱着孩子回了娘家。

  经过多日的思考,彤彤最终决定要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起诉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于是向市妇联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分析认为:首先,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是要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彤彤提起离婚,小伟也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离。其次,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并由父亲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再次,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经了解,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最后,关于婚内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用,父亲也有负担的法定义务。律师分析完案情后,指导彤彤搜集证据并代理诉讼,最终彤彤得以胜诉:二人离婚;儿子归彤彤抚养,小伟每月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另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2400元。

  案例评析

  据有关报道,婚外情已成为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的“头号杀手”。本案中,彤彤在无意中掌握了小伟出轨最直接的证据,然而多数情况下,由于婚外情较为隐秘,很难获得直接证据,这就需要尽量多准备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以便法官综合判断。特别强调的是,收集固定证据一定要合法,否则也会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现在社会上充斥着打着“私家侦探”“调查公司”的旗号诈骗钱财的事情,女性朋友一定提高警惕,不要一时情急,维权不成反遭诈骗。

  维权知识

  ★配偶“婚外情”,可以依法收集哪些证据?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证据;(二)如能确定配偶正与第三者同居,可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人员进入搜查,形成询问笔录;(三)双方来往的书信、qq和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此类证据应先做公证;(四)视频资料,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应依法收集。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私装摄像头等都是非法行为。

  耄耋夫妻闹离婚 诉前调解挽救“钻石婚”

  案情简介

  仲夏的一天,81岁的温奶奶拿着诉状来到某区法院,要与比自己大两岁的老伴儿离婚。一段难能可贵的“钻石婚”眼看就要解体。法官并未立即立案,在征求双方意见后,与妇联家事调解员一道开展调解工作。

  温奶奶说,自己不堪忍受老伴儿的家庭暴力,所以要求离婚。温奶奶的老伴儿杨大爷已经83岁了,他为什么要动手打同舟共济近60年的结发妻子呢?

  原来,两位老人于1957年结婚,膝下无子女。2006年,两位老人需要照顾,杨大爷的一个朋友将罗某介绍给他,服侍照顾二位老人的饮食起居。两年来,罗某照顾得无微不至。温奶奶心怀感激,赠送首饰给罗某。杨大爷更是许诺将房产送给罗某。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温奶奶闹起了意见,“如果现在把房子给她,假如你走在我前头,她得到房子不管我了怎么办?”杨大爷说不过老伴儿,有时就用手推搡她。后来矛盾激化,杨大爷甚至动手打了温奶奶。

  为解决两位老人的矛盾,考虑其身心特点,调解员特别“量身定制”了调解方案。第一,明确调解原则,确保调解有效。告诉两位老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心平气和,一方发言、另一方不得无故打断。第二,推心置腹,互述心中情。指导老两口轮流发言,倾诉心声。温奶奶说自己嫁到杨家时生活艰苦,现在杨大爷又要把房子给别人,心里万分委屈。杨大爷则说:“罗某把我们照顾得很好。我将房子许给她,是为了给她吃一颗定心丸,安心伺候我们。”第三,分别谈话,对症下药。一名调解员带杨大爷到隔壁房间,告诉他动手打老伴儿是错误的。另一名调解员则主要安抚温奶奶的情绪,“你们相依为命60年,如果现在因为一些琐事离婚,肯定会后悔的。”经过开导、劝解,两位老人终于解开了心里疙瘩,而且对房产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等二人百年之后,再将房子遗赠给罗某。温奶奶也决定不再立案要求离婚。第四,适时回访,温情关怀。经追踪回访,两位老人与罗某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一家人”和睦相处、其乐融融。

  案例评析

  本案例最大的特点和亮点,是充分体现了妇联参与家事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务中,法官筛选出适合调解的案件委托妇联调解。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将大道理转化为贴近百姓生活实际的小道理,便于当事人接受。

  维权知识

  ★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怎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公民生前与受遗赠人达成遗赠抚养协议,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具有优先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申办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时,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赠人的居住地办理。

  临时工不幸受工伤 妇联调解力助维权

  案情简介

  陈姐今年42岁,来津务工多年,但因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始终找不到正式工作,靠打临时工艰难度日。3个月前,她到一家生产自行车配件的企业上班,负责车间清洁工作。

  在工作期间陈姐不慎将左手碰到正在运转的车床而受伤,事发后,单位将她送医院治疗,并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现已痊愈。单位以现在不需要临时用工为由,将陈姐辞退。陈姐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标准给予补偿,单位不同意,由此产生纠纷。

  陈姐找到某镇妇联,请求帮助调解。妇联了解情况后,与律师志愿者研究调解方案。经详谈得知,陈姐与单位之间没有明确用工期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单位不同意支付工伤赔偿的理由有两个:一是陈姐是临时工而非正式工;二是受伤是因陈姐违规操作造成的,单位已经出于人道关怀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其他费用一概与单位无关。

  妇联第一次联系企业吃了“闭门羹”后,联合辖区派出所再次拜访,律师当面向企业负责人释法:一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临时工、正式工”的说法已经过时或者说是错误的。企业未与陈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办理社会保险,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要承担法律后果。二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违规操作不可以作为单位拒绝赔偿的法定事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经过妇联干部、民警的劝导,企业也同意了调解解决。最终达成协议,企业再一次性支付陈姐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营养费、交通费、工资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问题并不复杂,但考验了基层妇联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水平。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是双方同意,在遭到企业“冷遇”后,妇联采取迂回策略,联合派出所、律师释法劝导,起到了事半功倍的调处效果。

  维权知识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让探视就不给抚养费 父母博弈儿受苦

  案情简介

  43岁的苏姐坐在市妇联接待室哭诉起来,“我和儿子没办法活了,他爸不给抚养费,儿子都快上不起学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苏姐于1997年经人介绍与梅某结婚,2000年生育儿子小梅,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小梅归苏姐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从2014年开始,父亲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苏姐多次催要均被拒绝。苏姐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没有固定工作,平时打点零工,每月收入1500元。孩子今年升入高一,生活开销陡然增加。因此,苏姐想代理儿子小梅申请法律援助,起诉父亲,追索抚养费,并请求将抚养费增至每月1000元。

  庭审中,梅某开门见山、直言不讳,“她说我品行不好,怕我把孩子带坏了,离婚后一直不让我见孩子,那我就不给她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父母一方不得以另一方阻碍其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

  关于增加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苏姐离婚后,儿子的教育费用增加,且父亲固定月收入为4000元,有支付能力。因此,父亲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最后,和解结案,达成协议:梅某一次性给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后苏姐协助梅某每月探视一次,探视时给付抚养费8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你不给抚养费,我就不协助你行使探望权,反之,你不协助我行使探望权,我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样相互制约的现象。实际上,探视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谁违反了法定义务,对方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作为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抗辩理由。

  维权知识

  ★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依法履职查漏罪幼女权益得保全

  案情简介

  艳艳13周岁,父母在某商贸中心经营摊位。艳艳放学、放假时跟随父母在自家摊位附近玩耍。2013年7月,同在商贸中心做生意的王某将艳艳骗至隐蔽处,将其奸淫。之后一段时间,多次趁机抚摸艳艳胸部和阴部。直至某天被艳艳母亲发现,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王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六年。艳艳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刑罚不当、量刑畸轻”,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检察机关受理抗诉案后,确定办案思路:一是认真审查,发现漏罪。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多次猥亵被害人的行为未予评价。二是制定策略,详细讯问。对被告人猥亵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地点、手段方式等详加讯问,被告人对长期猥亵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三是积极沟通,交换意见。在纵向上与辖区院及时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及信息,询问一审判决未予评价猥亵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在横向上与二审法院交换意见,充分阐释被告人长期猥亵的行为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形成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执法合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评析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办案人员积极贯彻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方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量刑关,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对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后果等因素;另一方面,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确保被害人不受“二次伤害”,重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诉求和意见建议,积极释法说理,努力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维权知识

  ★猥亵儿童罪,如何定罪和量刑?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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