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坐落于和平区、红桥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宝坻区的下列房屋,已经受理当事人补办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现公告如下。如对下列房屋权属有异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部、红桥部、河西部、南开部,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西青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北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宝坻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期满无异议的,将予以登记发证。2016年12月9日
(北方网编辑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