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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3年12月,我们党就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党内监督方面的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次六中全会是对已有试行《条例》的新修订,是升级版。《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内监督,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有领导权就要负监督责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横向同级、内外部结合等各种监督关系统筹设计;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
《条例》共8章47条,从体例到内容都有很大变化,以监督责任为主线设计框架,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条例》可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9条,主要规定了党内监督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监督体系等重要内容。第二板块二至五章,是《条例》的主体部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第三板块六至八章,11条,主要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等作出规定。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十分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比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再如,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一方面,规定了党委(党组)日常管理监督、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8项监督制度,另一方面,明确“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要求纪委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进行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等等。同时对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两大“利器”,也均用较大篇幅进行了细化规定。
可以说,这是一部坚持问题导向,继承与创新有机结合,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的立法思路,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力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和监督制度的强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