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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章中18处提到“监督”,对监督的主体、监督的重点对象、监督的主要内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等均有明确要求。《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篇章设置上与党章配套衔接,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特别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专辟一章,这是对2003年试行《条例》的重大突破,不但体现出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担当精神,也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条例》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就是对党章中民主集中制规定的集纳。《条例》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更是很好地遵循和呼应了党章关于“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的要求。还有,《条例》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内容,也是源自党章总纲及第八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