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日前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该意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据介绍,本市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该意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并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其中,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标准制定,具体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两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
此外,本市还将拓展救助供养内容,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提供疾病治疗救助资金、办理丧葬事宜,开展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临时救助。(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