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憬宏:衡量法院工作的“检验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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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高憬宏 编辑:侯静 2017-01-09 08:57:53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进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提出了许多富有创建性的理论观点和工作要求,形成系统完整的标准化思想。

  司法标准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进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提出了许多富有创建性的理论观点和工作要求,形成系统完整的标准化思想。2016年,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战略性意义。

  ●司法标准化的基本内涵

  司法标准化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行为标准,以指导、规范和评价法官的各项司法活动,保障法官严格公正司法;并运用该标准对案件进行检验,以提高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的活动过程。

  司法标准化借鉴了工业标准化的概念,但不同于工业生产式的标准化。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一种辨别是非、调解利益、定纷止争的权力,司法审判需要法官凭借知识、经验、智慧综合作出裁量,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简单的流水作业或者机械重复。鉴于这种特殊属性,司法标准化更要求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注重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之间的对应,慎重甄别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异同,在充分考量各种因素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判。

  司法标准化体现了法治原则。由于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局限性,其滞后性与抽象性给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司法标准化即是在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的基础上,对司法过程中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制定标准,把那些孤立的、零散、抽象的规范,上升为系统、科学、精细、可检验、可评价的标准,并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机制监督检验和推动标准的实现,使司法活动向更高水平的标准化方向迈进。

  ●司法标准化的重要意义

  司法标准化建设不仅是人民法院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而且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司法标准化是确保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受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司法环境不同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司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办案过于随意或差异性过大的情况仍然存在。司法标准化就是从案件进入法院开始直至案件审结、执行完毕全过程,都有一系列的相应标准,涵盖全程各个步骤、方式、方法、场所、态度,规范不同人员的定位、分工、衔接、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通过明确的标准将审判管理权予以界定,消除传统的行政管理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从而避免司法裁判的“任性”和审判管理的缺失,使审判执行更加严格公正。

  司法标准化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是权,“标准化”是责。司法标准化通过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标准,保障审理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同时也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尺度,引导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有序行使,从而有力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裁判思维的趋同和同类案件的把握尺度统一。只有通过司法标准化明确裁判的标准和司法行为的尺度,才能准确认定办案差错和违法审判,准确客观地追究裁判者的司法责任,有利于实现权责相一致、权责相适应、权责相统一,将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司法标准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标准化提供了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平台,通过建立和公开各类司法标准,明确了检验裁判质量的尺度,提高了司法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使司法公正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司法标准化的探索实践

  三年来,天津高院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制定下发《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司法标准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率先探索构建一套涵盖司法活动六大方面的司法标准化体系。

  一是司法流程标准化体系。细化司法工作流程,把每一项司法权力关进制度和标准的笼子里,制定涵盖人民法院立案、分案、排期、审限、裁判、执行、结案、上诉、涉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审判流程运行标准,依法管控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和办案风险评估等关键节点。

  二是司法裁量标准体系。在深化司法改革,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求,逐步统一类型化案件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适用的司法尺度,保障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引导各类司法职权活动在统一规范的轨道上运行,降低司法风险。

  三是司法质量标准体系。细化司法责任主体的行为标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是司法权责标准化体系。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行使和司法责任追究标准。完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的权责清单,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在权责标准明晰的基础上,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

  五是司法公开标准化体系。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细化司法公开的具体标准,加大司法公开工作的考评力度;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以公开树公信、保公正。

  六是诉讼服务标准化体系。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诉讼服务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注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诉讼服务功能,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丰富服务内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传递司法公正信息。

  经过全市广大法官的共同努力,天津法院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涵盖以上六大方面的30余项标准,其中16项标准已正式发布,18项标准即将发布,基本覆盖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标准化工作让老百姓衡量法院工作有了“检验尺”,评价法官行为有了“对照表”,是法官公正办案的“路线图”,是法院管理的“新抓手”,也是传承司法经验的“教科书”。

  (作者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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