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共享单车跑在法律车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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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编辑:李彤 2017-02-23 07:01:19

  天津北方网讯:

  

  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预计2017年,共享单车市场用户规模将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年底将达5000万用户规模。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2016年年底以来,互联网共享单车应运而生,如雨后春笋般瞬间出现并迅速发展,其以更加便捷的优势,大有替代此前政府部门推出的有桩单车之势。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涉及到伦理、技术、规则等一系列问题,值得进一步观察和研究。就共享单车涉及到的特征法律问题,我们请法律界人士从宏观角度进行初步归纳和梳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对运营商有所启示。更期待引起法律界人士及其他专业人士对共享单车的关注和研究,促进共享单车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民事法律问题

  一、租赁法律关系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与使用人的关系来看,共享单车实质上是使用人支付租金而取得单车使用权的租赁法律关系,使用人为承租人,运营企业为出租人。总体上讲,与其他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律关系基本一致。但共享单车的特殊性在于:在租赁标的方面,租赁物的可替代性较强;在租赁物的交付与归还方面,出租人与承租人无需当面进行交验,交付与归还的地点主要由承租人决定;在租赁期限方面,一般为短时租赁,且由承租人决定;在租赁费用方面,一般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以网络付款方式及时结清;在合同形式方面,双方签署的为电子合同而非纸质合同,且由运营企业提供格式合同模板。运营企业需要对这些特殊性予以充分考虑,并在租赁合同中进行设计和体现。

  二、产品质量责任谁担共享单车主要涉及到三方主体:单车生产厂家、单车运营企业和单车使用人,若运营企业是向单车销售者购买单车,则还涉及销售者。就生产厂家与运营企业而言,双方为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但特殊性在于运营企业购买单车并非自己使用,而是交由不特定的个人使用,运营企业并非消费者。因此,在产品质量方面,运营企业应当与生产厂家或销售者就产品质量、尤其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使用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三、人身损害谁赔此处所讲的人身损害,是指单车使用人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一种是由于单车存在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害,此种情形下涉及到产品质量责任;第二种是由于单车存在安全隐患而遭受的损害,此种情形下可能会导致运营企业由于单车不适租而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第三种是使用人在使用单车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此种情形下,一般不应由运营企业来承担责任。但从2017年1月9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的《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来看,其第四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有一定的赔偿额度”,第5款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从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但是否合法、合理,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行政法律问题

  一、城市管理问题如何解决共享单车的出现,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管理的问题。首先是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从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此类问题一般由综合执法部门来进行监管和处理,但随之而来的执法成本、执法效果等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研究。其次是交通违章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根据该规定,使用人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若出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交管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若使用人拒绝接受罚款或拒不缴纳罚款,交管部门可扣留单车。但由此会导致运营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缴纳罚款并无依据且后期追偿困难,若不缴纳罚款则单车无法继续出租而遭受经营损失。这一问题也还需要运营企业和政府部门进一步沟通和研究合理合法的处理措施。

  二、税收管理如何监管运营企业将单车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依法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自不待言。但在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纳税征管方面需要结合共享单车行业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和监管。

  刑事法律问题

  从目前报道的信息来看,共享单车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一、盗窃罪若非使用人擅自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则涉嫌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报道,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共享单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侵占罪若使用人在使用之后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则涉嫌构成侵占罪,运营企业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使用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论是单车的使用人还是其他人,若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则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以上是对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初步梳理和概括,其准确性和全面性尚需进一步完善。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正在研究相应的管理意见和规范,2017年1月9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的《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供参考。

  法律支持张盈律师事务所

  

  (北方网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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