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完善医保体系减轻患者负担
建重特大疾病医保制度
特定药品费用按病种付费,实行单独记账管理,不设报销起付线,不纳入门诊或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根据该制度,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含)以上,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认定符合规定保障病种和特定药品适应症的本市户籍患者,均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医疗救助、优抚补助的参保患者,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按照专家遴选、多方评议等规范程序,逐步将重特大疾病中具有明确临床路径且无其他有效替代疗法,可获得有效药品治愈或明显控制病情、有效延续生命的病种,确定为保障病种。
此外,保障病种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不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靶向药等特定药品,经专家论证和价格协商谈判后,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特定药品报销范围。
参保患者在指定治疗医院治疗规定保障病种,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报销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实行单独记账管理,不设报销起付线,不纳入门诊或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经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的特定药品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等条件的,按照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实施从疾病诊断、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到信息跟踪的“一站式”服务,简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