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车致3人死亡 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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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杨琳 编辑:包天墅 2017-03-04 10:27:09

内容提要:2015年5月19日晚,男子宋某某在喝下多瓶啤酒后不听劝阻,执意驾车。车辆在行驶至顺平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击到前方减速待停的白色轿车,导致白色轿车与前方黑色轿车发生撞击。事故最终造成包括一名1岁儿童在内3人死亡。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定男子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5年5月19日晚,男子宋某某在喝下多瓶啤酒后不听劝阻,执意驾车。车辆在行驶至顺平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击到前方减速待停的白色轿车,导致白色轿车与前方黑色轿车发生撞击。事故最终造成包括一名1岁儿童在内3人死亡。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定男子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醉酒驾车致3人死亡

  检方指控,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黎某、刘某沿顺平路行驶,在明知前方同车道内有车辆减速待停的情况下,不顾同车人的提醒和阻止,撞向前方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导致张某驾驶的汽车又与前方被害人贾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撞击。事故致使张某车内3名乘车人死亡,其中一名死亡的乘车人为1岁的儿童,导致张某和贾某及贾某车中的乘车人受伤,致使两辆轿车损毁。车辆损失共计18万元。

  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57.7毫克,宋某某于5月20日2时许被当场抓获。

  检方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撞击他人驾驶的车辆,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解称乘车人抢夺方向盘

  被害人司机张某回忆,当时车中载有她的丈夫、儿子和婆婆,当时她开车准备停下,突然被后车撞击,随后昏迷。

  搭乘宋某某车辆的刘某表示,案发当天宋某某开车带着他和黎某在顺义吃饭喝酒,离开饭馆时两人都建议宋某某打车回去,但宋某某偏要开车,三人为此在车中发生争执,宋某某抢过钥匙后将车发动,并拨打报警电话称有人持枪,他要跟踪对方。

  宋某某开车行驶过程中,刘某和黎某多次劝说宋某某停下,但宋某某反而提速,后宋某某开车撞击到了前面的轿车。

  顺义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肇事后马上停止,没有继续冲撞,主观上应为过失,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判死刑缓期两年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某庭审期间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矛盾,根据大量证据证明,对宋某某庭审期间的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宋某某醉酒后驾驶厢式货车不顾他人劝阻,冲撞前方减速待停车辆,并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三中院判决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原标题:男子醉驾致人死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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