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今天是“三八”妇女节。今年3月1日起,《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海燕介绍,这部条例内有很多包括禁止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哺乳假制度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广大女性应当有所了解。
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可申请不超半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配建满足女性需要设施
各级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