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一名男子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还逞凶伤人。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起案件提起公诉。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还逞凶伤人。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起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男,50岁,天津人。2015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和睦西道某店门口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下车后发现刘某饮酒,就用手机对刘某进行录像以便保留证据。刘某发现王某的举动后,就开始辱骂王某并随之殴打王某的头部、胸部。后民警赶到现场,制止了刘某的行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2.2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刘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河东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