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在游泳馆摔伤,经营者担责七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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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城市快报 编辑:李彤 2017-03-27 11:11:19

  

  七旬老妪带外孙女到本市一家游泳馆游泳期间,老太摔伤致骨折。老太称,游泳池四周为斜坡,没有专门的台阶,坡面上也没有相应的防滑措施,加之泳池边湿滑,导致她摔伤,而且游泳池周边也没有工作人员加以巡视,也未见到安全提示牌等,老太认为,被告管理有缺陷,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予赔偿。

  被告不认可,称其游泳馆自女更衣室出来后铺设有防滑垫一直到游泳池,池边有非常缓的坡度,有安全提示,并有专门工作人员巡视,且视泳客多少增减工作人员数量,此方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几经交涉无果,老太准备打官司,到法院讨说法。她慕名来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安刚律师做了她的代理人。

  安刚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应证据,包括门诊病历、报告单、诊断证明、挂号单等以证明伤情及医疗费支出,又收集了护理费发票、家政服务协议书、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护理支出;还准备了交通费发票,证明交通费。

  法庭上,被告游泳馆经营者称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防滑垫、提示等,并且提供了相应照片加以证明。安刚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称,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先拍摄时间不明确,而且从照片上无法显示有工作人员,安全提示也没有提示小心地滑的字样等,而且入水处也没有扶手。

  最终,法院采纳了安刚律师的意见,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可,被告所举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被告没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1500余元。在具体赔偿项目中,安刚律师极力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营养费和护理费都是按照最高标准主张,绝大部分得到赔偿。老太非常满意。

  律师提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原则上侵权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也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侵权人应对发生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门票或者及时报警。

  记者高立红摄影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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