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在结婚后桂某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表明这套房的房屋产权属张某单独所有。在共同生活的时间里,桂某与张某总是发生矛盾,进而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桂某提出,如果双方离婚,当初过户给张某的房屋应该返还给自己。而张某则表示房子是桂某赠与自己的,现在登记在自己名下,已经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桂某无权要求返还。那么,如果桂某与张某离婚,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哪方呢?法治滨海律师团:根据桂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桂某将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转移到张某名下,并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张某单独所有,也就是将房屋赠与张某。桂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本质是要求对婚内赠与张某房屋的行为进行撤销。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受赠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张某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则桂某不得任意撤销赠与。此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