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先生之前在一家公司研发部工作,工作期间业绩和人品均受到广泛好评。去年年底,雷先生因为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在处理完自己的事情后,雷先生思来想去,想继续回到原单位上班,公司也有意聘用他。但是公司提出要试用两个月。对此,他有些犹豫,因为毕竟他之前已经在原公司工作过4年多时间,如今离职也就几个月的时间而已,有必要重新试用吗?律师说法: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离开一段时间后再次回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其理由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均未发生变更,之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对劳动者的人品、技能予以考察。若不符合要求,单位就不会再次录用。所以,无需再次对该员工进行试用,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利益。除非用人单位发生了变更,否则,在目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释义的情况下,重新试用员工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时报记者韩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