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偷三斤赔半吨”背后的生态补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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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燕赵晚报 编辑:张麒麟 2017-03-30 10:52:47

  去年12月,安徽肥西男子魏某因在巢湖禁渔期非法捕鱼1.6公斤,在包河法院受审。魏某当庭被判罚金5000元,同时向渔政部门缴纳了6000元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投放巢湖。3月27日,这笔6000元的生态补偿款购买的500公斤鱼苗被放入巢湖中。据悉这是安徽省首例由法院将生态修复款写进判决书,由渔政部门来执行的案件。(3月29日《南方都市报》)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大,但是当地法院最终所作出的判决,却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同时也具备了不同一般的意义。违法当事人因为在禁渔期非法捕鱼1.6公斤,最终被判罚金5000元,这样的因小失大,足够给违法当事人以深刻的教训,也足够给其他人深刻的警醒,在当地社会产生以儆效尤的作用。

  而这起案件最大的看点,不是这5000元罚金,而在罚金之外,违法当事人还要向渔政部门缴纳6000元的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投放其违法捕鱼的巢湖。目前,用这笔6000元生态补偿款购买的500公斤鱼苗,已经由渔政部门组织投放进巢湖中。

  “偷三斤赔半吨”,确切地说赔偿的不是某个部门单位,也不是某个个人,而是被违法捕鱼的生态水体,也就是大自然,这背后体现出来的,是司法机关、渔政部门以及整个社会难能可贵的生态补偿意识。以往发生偷捕偷猎现象的时候,即便查获了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判决,但轻者处罚金,重者拘留、坐牢,却鲜有要求违法者进行生态补偿的案例。

  这也就意味着,虽然涉嫌非法捕猎捕捞,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但是作为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整个大自然,却仍旧处于被破坏、被损害的状态,并没有从这样的法律判决中得到好处。换句话说,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赢家是法律,是人类,但是作为“受害者”,最应该得到某种补偿的大自然,却仍旧是输家。

  而当法院在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罚金、拘役、判刑等处罚的基础之上,再要求其缴纳生态补偿款,事情就变得不一样。因为这意味着在整个案件中,作为最主要“受害者”的大自然,也得到了补偿,而且是超额补偿。只有这样,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才会得到修复。

  值得高兴的是,这样的生态补偿意识,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地方出现,比如除了安徽,其他地方也出现过有人砍树被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的判决除了要处罚金之外,还要当事人补种多少棵树,这与“偷三斤赔半吨”所体现出来的生态补偿意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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