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适用情形大力打击 侵害共享单车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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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曲璐琳 2017-04-22 09:44:00

内容提要:据“平安天津”官方微信消息,针对近期天津市接连发生的多起破坏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案件,日前,天津市公安局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制定出台查处侵害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案件的适用意见,明确违法犯罪适用情形,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支撑。

  天津北方网讯:据“平安天津”官方微信消息,针对近期天津市接连发生的多起破坏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案件,日前,天津市公安局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制定出台查处侵害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案件的适用意见,明确违法犯罪适用情形,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支撑。

  适用情形及相关法条解读

  情形1: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窃取车辆或车辆零部件等行为。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行为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按盗窃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数额较大,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2: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等行为。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形3: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或者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等行为。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形4: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的行为。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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