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杭州一老人聊天时转身,与恰巧经过的路人的自行车相接触后摔倒致骨折。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路人赔偿约12万元损失。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无过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自行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损失。此判决引发网友关注,基于公平原则对无过错方判赔合理吗?
2016年3月6日,年近七旬的田大伯在杭州市西湖大道红楼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年近六旬的徐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田大伯转身时与徐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失去平衡倒地受伤。事发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交通意外证明一份,载明上述经过,确认系意外事故。田大伯、徐阿姨双方均签字确认。当日,田大伯被送往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田大伯认为,徐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上城法院起诉,要求徐阿姨赔偿约12万元的损失。
法院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应以田大伯损失为衡平标准,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徐阿姨偿付田大伯部分损失。
对此,有专家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该案类似的情形,即虽然出现了损害结果,但当事人没有过错。为了化解矛盾纠纷,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合理分担责任,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上有明确规定,也是常见的做法。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视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短评:无过错被判赔 看似公平其实不然
无过错过失,却依然要赔钱,这事儿摊到谁头上都会觉得冤。如果无过错和有过错承担的赔偿一样,无过错又有什么意义呢?从各个媒体的调查结果来看,这次案件的判决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还是蛮大的,小编认为法院这样“和事佬”的做法,确实有失法院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正如有些网友所说,走在马路上,被大树或者马路牙子绊倒了,是否也要找相关部门赔偿呢,虽然是玩笑话,但也不无道理。让无过错方承担部分当事人损失,看似公平,实则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伤害到公众对法律公平的信仰,这还会产生更多的消极影响。弱者不是天然有理,法院应该避免“公平责任”被滥用,这还需要更多详尽的司法解释,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找到平衡。(津云——北方网编辑包天墅)
网友热议
@匹夫anus:这就是不公平吧?
@温柔的小狗狗:这样的事就是自认倒霉,车主自认倒霉呗。
@真理子丶:公平古意是公正而不偏袒。今意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重点是“承担应承担的责任”,难道车主应承担老人摔倒的责任吗?如果老人碰到路边房门摔倒,那房主也要承担责任?
@乌鸦晨儿:公平这两个字,到底该怎么界定啊。。。
@金城七:公平就是和稀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