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卫遇难题 律师来支招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天津北方网 编辑:李彤 2017-04-28 10:17:13

  天津北方网讯:

  -时报记者田敏报道近日,新区创卫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中,本报对外公开的创卫监督热线不断接到市民关于创卫工作的举报电话。记者统计后发现,存在于市民身边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私搭乱建和破坏绿地。今天本报总结了市民热线中的典型问题,请来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

  案例1

  加盖露台遭邻居投诉

  塘沽区域某小区业主杨某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楼顶外的露台上搭建一处阳光房。杨某的行为遭到邻居的投诉,投诉业主称在购买房屋时,物业曾与业主有约定业主不得擅自搭建房屋或者扩建,这样有可能对房屋整体构架造成影响。但是杨某认为,露台是其单独使用的,其有权对露台进行加盖。

  律师解答: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案件中,杨某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范围,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案例2

  毁绿地建车位

  开发区某小区业主袁女士投诉称,小区绿化少,车位也少,但是业主私家车辆却越来越多,为了车位不少业主开始动起了心思,将车停到了绿化地上,甚至有业主将绿化地破坏了,私自开辟出了一个车位并且安装上了地锁。让袁女士气愤的是,物业为了建造车位也开始破坏绿地。

  律师解答: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小区绿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公共绿地,不管是业主个人还是物业都无权私自决定破坏绿地将绿地改为他用。如果非要改造成车位,也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得到业主同意后才能考虑将绿地改为他用。《城市绿化条例》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市民来电:很多小区都存在私搭乱建的情形,但具体拆除起来很困难,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解答:赵治国律师表示,首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私搭乱建的业主拆除违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赋予物业服务企业起诉的权利,一是“全体业主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二是“其他业主往往都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去制止妨害、侵害行为,而不愿自己亲力亲为”。前者是法理上的推定,而后者确实是现实情况。同时应当看到,上述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即是权利也是义务。其次,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也有起诉权。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一旦“私搭乱建”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风、采光或居住安全等相邻权益,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以损害自己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私搭乱建”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从而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市民来电:面对私搭乱建或者毁绿,物业都说自己无执法权管理不了,请问物业一句管不了就可以免责吗?

  律师解答:赵治国律师表示,物业公司积极管理即可免责。物业公司因并非违章建筑的实际行为人,是不应作为行政相对人被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但这并不是说物业公司在业主搭建违章建筑时应当无所作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代表其他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物业公司对小区违章建筑行为进行了告知、劝阻、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汇报的程序,就应当视为已经完成了法定义务,不过举证责任在物业公司一方,如举证不能,其可能面临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北方网编辑欣文)

下载前沿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