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一审开庭 7人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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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部网 作者:李媛 编辑:郑津 2017-04-28 16:54:42

内容提要: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27日、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五名工作人员和阎良分局两名工作人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两起案件的庭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西安两起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开庭

  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27日、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五名工作人员和阎良分局两名工作人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两起案件的庭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控: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

  2016年2、3月间,为了降低监测数据,时任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李森、时任副站长的被告人张锋勃多次潜入长安区子站内,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李森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楠、张肖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时任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峰采用上述方法对阎良区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干扰,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时任长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世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授意、指使被告人李森、张峰实施上述行为。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干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的亲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社区群众以及新闻记者等旁听了庭审。

  两起案件将分别择期宣判。

   原标题:西安长安、阎良区环境监测站数据造假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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