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经营镀锌管厂,在明知没有经过环保处理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生产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厂外沟渠中,严重污染环境。5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与董某(已判刑)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租赁厂房经营镀锌管厂,将加工生产的未经处理废水直接排放到场外沟渠中,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该厂总排放口废水及厂外明沟水样PH值均小于2.0,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总排放口废水水样中总锌浓度为268mg/L,超过国家标准177.7倍;总排放口废水水样中总氰化物浓度为24.0mg/L,超过国家标准79倍;厂外明沟水样中总锌浓度364mg/L,超过国家标准181倍;厂外明沟水样中总氰化物浓度为16.7mg/L,超过国家标准82.5倍。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刘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津云”—前沿新闻记者柴莹)